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一般是卖方承担的吗
时间:2023-06-26 20:52:29 1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一般是买方承担的。试用买卖合同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一、购买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是什么?

1、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风险,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需要承运的,从合同成立时标的物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2、出卖人按规定或者约定地点交付货物的,货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或者买受人违约导致标的物没有按期交付的,从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买卖合同双方有什么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三、买卖合同当事人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买卖合同当事人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则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可以由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补充;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可以按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或者具体的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则标的物的交付地点为订立合同时卖方的营业地,亦即卖方应该在其与买方订立合同时卖方的营业地处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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