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其子女的抚养权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进行判决,具体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双方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判决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无效婚姻的界定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无效婚姻的情况: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法定婚龄的。
我国对相关的合法婚姻进行相关的保障,相关的无效婚姻双方在分割相关的婚姻财产时,应积极的协商这类财产。但如双方没有协商成功的,可以由相关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按照照顾相关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这类夫妻财产的相关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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