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子女抚养权怎么处理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进行处理。
从基本的法学理论看,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都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
二、子女抚养权诉讼当事人必须到场吗
子女抚养权诉讼当事人必须到场。抚养费纠纷涉及到个人人身关系,因此这类案件属于是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开庭审判时被告应当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三、抚养权协议变更有效吗
抚养权协议变更有效。但需要满足如下相关条件:
1.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子女合法利益;
2.意思表示真实;
3.协议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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