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后必须辞退公益性岗位吗
时间:2023-08-13 09:52:45 2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益性岗位三年后不是必须辞退,只是不能转正。

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

公益性岗位怎么辞职

1、劳动者写辞职信上交。说明辞职原因,若劳动者以非自己意愿辞职,可以享受经济补偿和失业金;

2、劳动者要提前申请辞职,递交辞职信,找公司签字同意;

3、劳动者按照公司人事部管理办理离职手续,找各部门签字同意;

4、工作交接后,公司人事部要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给劳动者社保手册、员工档案,结清剩下的工资。

解聘公益性岗位怎么赔偿

解聘公益性岗位赔偿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益性岗位是当地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提供公益性短期就业岗位,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譬如: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困难人员的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

凡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要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帮助。这项就业援助制度的对象是指大龄下岗失业困难人员,特指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要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在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并且各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把下岗大龄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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