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同志及有关司局、部门负责同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已经双方领导审定签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八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2001年6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就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举行联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领导张左己、王东进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全总领导张俊九、孙宝树、李奇生、纪明波、周玉清、董力和李永海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报了近期贯彻劳动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全国总工会通报了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尉健行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劳动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十分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都作了大量工作,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的一些机制已经大致建立起来,在企业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吸收广大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组织来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出现的劳动关系矛盾许多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以致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这说明我们调整劳动关系矛盾的正常机制,还缺乏一整套健全有效的法规、制度和程序作保证,不能及时有效地把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就需要我们很好地研究对策。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既要加强自身的工作,又要很好地加强沟通和合作。劳动关系问题涉及面比较广,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首先应就双方关心、当前亟需解决、也有条件解决的重点问题,一起研究,认真解决,比如,企业依据《劳动法》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具体标准问题,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具体劳动标准的监督问题,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处理问题等。
会议认为,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了许多与其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协调劳动关系、加强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级工会积极参与立法和协调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坚持和发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会议指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增多,职工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集中反映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复杂的经济关系和利益矛盾,凸显了法律、政策在执行的工作层面上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当前,需要切实加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监察监督和劳动争议调处,努力协调好劳动关系,切实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投身改革和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
双方认为,针对贯彻实施《劳动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进一步做好推动立法和完善政策的工作。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法(草案)》和《工伤保险条例(草案)》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草案)》和《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草案)》,着手研究起草《劳动争议处理法》和《集体合同法》。按照“三个不变”的要求,努力做好两个“确保”,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发生新的拖欠。进一步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巩固劳动合同制度,继续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个人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不得违背集体合同的约定。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巩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充实仲裁员队伍,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积极推进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
双方决定,在近期为共同做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要起草三个文件、建立一个机制和联合召开一个全国性工作会议。尽快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尽快建立国爱及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早日启动国家级的三方协调会议制度。争取于八月底与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召开全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会议。
会议确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建立经常性的联席会议制度。有关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同志与全国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孙宝树同志牵头,负责具体协商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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