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一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小区业委会出庭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要求物业公司退出。2009年10月,李沧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据悉,小区业委会能代表业主提起诉讼,得益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司法解释。这是全省乃至全国首起小区业委会代表业主起诉物业企业的案件。1月17日,记者了解到,近日李沧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小区业委会不服裁定,于近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业委会代表业主告物业
2009年10月21日上午,李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振华路某小区业委会状告某物业企业一案。据悉,该小区始建于本世纪初,小区建筑面积有10多万平方米,于2004年交付使用。该小区有近20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办公、设施设备等用房,600余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同前期物业公司签订了资产代管合同。2006年2月份,签订的服务合同已经到期,可是物业公司一直不走,因此新的物业公司进不来,但该物业公司还在继续收费。据悉,当时小区业委会曾委托物业公司代管一年,帮助业委会管理小区,目前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继续在小区进行服务。
“小区物业公司因到期拒不办理交接,前年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10万元,之后物业公司一直不与新一届业委会办理相关手续,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经营收入等,目前仍继续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小区业委会主任说。
物业称业委会不合法
作为原告的小区业委会称,2008年8月15日选举产生了第二届业委会,并产生了新的主任和副主任。原告称,第二届业委会是在区政府物业办和街道办等的监督下产生的,并向“两办”进行了报告,其合法性已得到确认。
被告方辩称,小区第二届业委会选举无效,同时产生程序不合法,未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据悉,2009年10月21日,该小区有近20名居民代表参加了旁听。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业委会换届不合法;另外,11人组成的业委会中有8人不是产权人。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记者了解到,近日李沧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该小区业委会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产生新一届业委会,相关证据表明新一届业委会产生程序不合法,不是适格主体,因此裁定驳回起诉。
1月17日,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告诉记者,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小区产生的首届业委会需要向物业办备案,以后产生的业委会就不需要备案,只需向区市物业办告知一下,原先的业委会向新产生的业委会移交一下资料即可。
“如果有关规定要求新的业委会产生需要再次备案,小区业委会早就进行备案了,但没有法律法规规定首届以后的小区业委会要重新备案。”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的青岛市业主权益研究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青岛市业主委员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李义翔告诉记者。
业委会不服提起上诉
记者了解到,目前,小区业委会已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市中院依法撤销李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同时重新审理此案。
据悉,该小区共有居民1000多户。1月15日,小区业委会主任告诉记者,法院作出裁定后小区业主表示不服,经过召开业主代表会议,全体业主代表一致表示要依法维权。
对此,李义翔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作为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对业委会成立无权指责,只能在与业委会签订服务合同有异议或产生纠纷时,业委会和物业企业可以相互诉讼。
多数业主希望物业留下?
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多年来给小区居民提供了到位的服务,目前小区9成以上的居民希望物业公司继续留在小区提供服务,不愿意让物业离开。“自从物业进驻小区提供服务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目共睹。”该负责人说,现在不是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有矛盾,而是小区业主与业委会之间有摩擦。他说,由于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他们将继续在小区为业主提供服务。(记者刘纯来)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