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门口车辆被盗业主状告业委会未尽保管义务被驳
时间:2023-06-10 21:14:40 3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小区门口失窃一辆燃气助动车的罗先生,认为小区业委会有难咎之责而诉请赔偿6468元。法院认为,车辆被窃系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致,业委会对罗先生的车辆不具有保管、看管或注意义务。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4月1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请。

2007年8月17日中午,罗先生将永久牌燃气助动车停放在闵行区漕宝路1508弄一门口。下午1时,罗先生发现车辆被盗,遂报警,但至今未追回。罗先生称,小区业委会擅自将地下车库租借给私营个体户做仓库,使得业主的助动车、自行车只能停放在地下车库外面。故认为业主委员会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擅自将地下车库出租,是违法行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原告燃气助动车1辆,计6480元;判令支付在此期间的车费。

业委会辩称,小区物业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没有代替物业日常管理的职能和义务,2006年11月经征询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对原有的3个地下车库进行整顿,还配置专人管理,免费停放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罗先生自己也同意车辆管理制度。却将助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责任在其自身。另外,车辆失窃与地下室出租无因果关系。

经查明,业主委员会曾就小区车辆管理制度等事项发放意见征询单,罗先生签收了征询单。2006年12月14日,主委员会张贴公告,其中就“小区车辆管理制度经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即日起生效“等事项予以了公告。

法院认为,罗先生车辆被窃系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致,业委会不存在对罗先生的直接侵权行为,双方间也不具有合同关系,且业委会对罗先生的车辆不具有保管、看管或注意义务。再者,罗先生车辆失窃与车库出租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所以,罗先生要求赔偿车款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至于车库被出租的事实,以及出租车库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或侵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罗先生可另觅途径解决。

全文7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业主 最新知识
针对小区门口车辆被盗业主状告业委会未尽保管义务被驳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小区门口车辆被盗业主状告业委会未尽保管义务被驳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