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24日电:近日,河东法院审理了天津市首例小区业主会起诉物业管理公司给付活动经费的案件。
本市一个小区的业主会与物业公司在2005年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每年1%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提取。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给业主会报销过几十元的车费,此后,业主会没有活动经费发生。
今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终止了关系。业主会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给付业主会合同履行期间的活动经费3600元。
据了解,根据《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每年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由业主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活动经费账目在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中列支。
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每年1%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提取。然而,业主会如何提取这笔费用;在业主会没有实际费用发生的时候,是否也可以提取活动经费,双方都没有明确的约定。
为此,法官向相关的专业部门进行了咨询。得知,正是考虑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是为了整个小区的利益而设定的,其支出必须有账目,且要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的质询,所以《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活动经费账目在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中列支。
这也就意味着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没有实际费用支出,就不可以在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提取活动经费。由于本案中的业主会没有活动经费支出,所以河东法院对于其主张,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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