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
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二、被告需要为下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3、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4、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如何在行政诉讼中举证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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