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是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一般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以停止: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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