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是否可以销售
建设部2004年7月20日发布施行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销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无证销售是违法行为,所签任何协议将不受法律保护。
二、购房者如何检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许可证(副本)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发企业名称是否和开发商的名称一致,项目名称是否和所购房的楼盘一致,土地使用权证号及用途,欲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在预售房屋栋号及层数之内。
3、许可证上载明的预售款专用账号是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中的监控账号。
4、预售房屋占用土地是否抵押。
5、备注中记载事项,如房屋抵押情况、用途分布、回迁房等。
6、许可证使用时须附上项目平面图(原件),并注明预售房屋各栋位置。
此外,消费者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应督促开发企业在30日内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一旦登记在案,不仅可以防止开发企业涉假超面积销售、重复销售、重复抵押、假抵押及司法查封后再售,还可以杜绝开发企业随意更换修改合同,造成国家税费流失。由此可见,验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消费者购房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做到这一点,如果发生纠纷,消费者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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