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时候。由小区业主或者开发商向当地街镇人民政府递交成立业委会的申请,街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启动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建工作并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组,一般由街镇人民政府代表、开发商代表、居委会代表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的数量要大于总的工作组成员的二分之一。经筹备组公示、公告等流程,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委会候选人,随后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表决选举产生第一届业委会全体委员。第二种是业委会换届改选的时候。小区业委会任期届满前几个月(上海是提前五个月)应当向当地街镇人民政府提出业委会换届改选申请。当地街镇人民政府应当启动该小区的业委会换届改选工作,并成立业委会换届改选工作小组。一般由街镇人民政府代表、居委会代表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的数量要大于总的工作组成员的二分之一。经换届改选工作小组公示、公告等流程,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委会候选人,随后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表决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全体委员。
什么是业委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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