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应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小区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情形,业委会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委会若不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未履行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成员。该筹备组可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户。
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户而费用已交付满二年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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