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于成文法,是由全国人大以成文法的方式制定。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刑法有什么作用
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南非成文法中有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
南非1965年制定的《仲裁法》仅适用于在南非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论它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该法没有有关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为此,南非在1976年加入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随后在1977年制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以实施该公约。
《纽约公约》是目前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方面影响最广泛的公约,全世界共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该公约被描述为在仲裁领域最为成功的国际文件,是整个商法历史中最为有效的国际立法的事例,是国际商事仲裁大厦中的灰泥。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之外的另一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或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不认为该裁决是其内国裁决的裁决。《纽约公约》以排除方式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即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被请求与执行裁决的国家主管机关可以依据仲裁裁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违反了正当程序、仲裁员超越权限、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也可以主动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事项不能以仲裁方式处理、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违反该国的公共政策。此外,《纽约公约》还规定,一国在参加该公约可以作出互惠和商事保留声明。所谓互惠保留声明是指仅承认和执行在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商事保留声明是指仅承认和执行因属于契约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南非在加入《纽约公约》时来作出任何保留声明,这就意味着外国仲裁裁决无论是否在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也无论该裁决是否属于契约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争议,均可以在南非得到承认和执行。
《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规定,外国仲裁裁决是指:
1、在南非共和国之外作出的;
2、其执行根据1965年的《仲裁法》是不被允许的,但不与本法的规定相冲突。这就表明所有在南非之外作出的仲裁裁决均是外国仲裁裁决,其承认和执行受本法的调整。而所有在南非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无论它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均是南非的内国仲裁裁决,其承认和执行要受1965年《仲裁法》的调整。该定义遭致南非广大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根据该定义,无国籍裁决(Statelessawards)或漂浮裁决(floatingawowds)可能在南非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而《纽约公约》并不适用于无国籍裁决或漂浮裁决,因为《纽约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明确界定为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出的裁决。因此,他们建议将定义中的第1项修改为: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南非以外的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出的裁决。此外,他们认为该定义中的第2项规定是多余的,应该删去。
虽然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是为实施《纽约公约》而制定的,但该法与《纽约公约》的规定有一定的出入。首先,《纽约公约》中第二条是有关仲裁协议执行的条款,而该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其次,该法有关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同《纽约公约》的规定在措辞上稍有不同。例如,该法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根据当事人所选定适用的法律或裁决作出地国的法律是无效的,就可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而《纽约公约》的规定是根据当事人所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时,根据裁决作出地国的法律,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才能对裁决提出异议;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还规定,如果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仲裁地国法律不符,那么,外国仲裁裁决也不能在南非得到执行。而《纽约公约》的规定却是如果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协议不符,或当事人间无此种协议时,与仲裁地国法律不符,也可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可以看出,二者的措辞虽稍有不同,但意义却相差甚远。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决法》看来提供了两种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适当性进行抗辩的可能根据,而不是《纽约公约》中规定的一种根据。很明显,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施加了更严格的条件,这与国际上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采取更宽松的环境的发展趋势是不一致的。
在南非,如果外国仲裁裁决处理了离婚、刑事案件、公司清算、有关人的地位等事项,或该裁决与前述南非《商业保护法》的规定相抵触,则该裁决不能在南非得到执行。南非《商业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不经过南非经济事务部长的许可,任何与采矿、生产、进口、出口、冶炼、使用或销售等行为或交易有关的外国判决、命令、指令、仲裁裁决及请求书不得在南非执行,而不问该交易或行为是在南非国内还是国外,产品是输出还是输入南非。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南非的商业贸易,但由于该法的商业贸易范围保护过宽,它影响到几乎所有的外国法院判决在南非的承认和执行,严重损害了外国当事人的利益。1995年8月,南非法院首次对该法进行了解释。南非法院指出,《商业保护法》不适用于因合同或侵权行为引起的有关金钱的诉讼请求。后来南非法院又进一步指出,《商业保护法》中禁止执行产生于该法所涉及的行为或交易的惩罚性判决的规定仅适用于可以被广义地认为是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请求。《商业保护法》的规定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不过在实践中南非工商部长很少拒绝对外国判决的执行给予许可。
如果外国仲裁裁决不具有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中所规定的应予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那么,该外国仲裁裁决就可在南非得到执行。《纽约公约》第三条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应依照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在南非,外国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南非法院申请登记该裁决,裁决一旦获准登记,该裁决便具有被执行的强制力和法律效力,如同南非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样。另外,根据南非普通法,裁决当事人适可通过在南非法院提起普通债务诉讼的方式使该裁决得到执行。
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还有一条针对外国货币裁决的专门规定,对于要求支付外国货币的仲裁裁决,若在南非执行,则应根据裁决作出之日而非支付之日的外汇汇率将该外国货币兑换南非货币再进行支付。南非法律委员会认为应废除该条规定,因为它损害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效力。另外,在裁决作出之日而不是在支付之日将外国货币兑换成南非货币会间接地影响仲裁庭作出的涉及利息的裁决,对一方当事人有利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由于南非《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存在着上述诸多弊端,南非法律委员会正考虑采纳1985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一部新的国际仲裁法,以取代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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