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责任,一直是患者意见最大的问题。在2002年4月1日以前,医疗纠纷适用的举证规则同一般侵权纠纷相同,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样一来,对医学知识水平和对证据的掌握处于劣势地位的患者来说就不公平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从2002年4月1日起实行,解释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很多患者以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实行后,患者就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了,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患者提起诉讼,必须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即证明患者曾在该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身体上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需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实际诉讼过程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还涉及其他的举证责任,如患者死亡未进行尸检,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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