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医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造成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生产者承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七)因共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对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纠纷争议的解决模式有哪些?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条例》规定了医疗纠纷争议解决的三种模式,包括医患协商的和解模式、卫生行政部门介入的调解模式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模式。
这三种争议解决方式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现行医疗纠纷呈现复杂的特点,传统医疗纠纷处理方式不能很好的地缓解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反而使一些恶性事件见诸报端[1]:
(一)当事人和解形式,患者于医院双方直接协商解决,简单快捷。但因患者缺乏医学知识,对医院的解释缺乏信任,导致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二)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在引导医患双方向医疗纠纷的法制化解决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弊端。一方面,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属于医疗机构的上级领导部门,由其主持调解,有部门保护主义嫌疑,患者及其家属在心理上排斥戒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往往难以得到认同。另一方面,行政机构只能针对医疗事故的争议进行调解,而现实中这类争议仅占医疗纠纷中的很少一部分。因此,许多医疗机构在与患者发生医疗纠纷后,并不通过卫生行政机关解决,甚至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名存实亡。
(三)民事诉讼是最近几年来被社会公认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最终手段。法官具有较高的中立性,程序讲究严格的理性,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但通过司法途径诉讼解决纠纷仍然存在众多不足之处,一方面,存在程序繁、成本高、时间长等弊病;另一方面医疗领域的专业性强,而法官又缺乏医学知识,致使判断困难,使得案件审理复杂。
有鉴于此,上海首先试水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初见成效后,各地开始纷纷尝试这一制度,为医患矛盾提供一个缓冲平台。人民调解制度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我国迅速增加的医疗纠纷案件,而且基于相较于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模式的优点,该制度已经得到国家层面的认可,并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中予以明确规定,上升为医疗纠纷的主要非诉处理渠道[2]。
同时,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一)自行协商;(二)非诉讼的第三方处理途径:人民调解或仲裁等;(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可知,未来医疗纠纷仲裁也将成为一种新的医疗纠纷争议非诉解决方式。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与非诉两种类型,具体为和解、调解与诉讼三种模式。需要指出,这里的调解又可以分为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类型。未来人民调解将成为主要的非诉讼解决渠道。此外,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正式实施后,必然会增加医疗纠纷仲裁模式。因此,未来我国医疗纠纷争议解决模式将主要包括医患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四种模式。
[1]王玉霞,《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
[2]《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为主要渠道的非诉讼方式,健全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体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构建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体系。
(原标题:医疗纠纷争议解决模式)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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