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明是因公受伤,怎么能说我是敲骨帮呢?农民工李某林在工作时摔伤,所在的家政公司却称其是故意行为,否认是工伤并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李某林只好将家政公司诉至法院。近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7年8月,来自安徽临泉的农民李某林到郑州市打工,与一家名为郑州市鸿*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家政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8月2日至2008年8月2日。2008年3月17日,李某林受家政公司委派到郑州市烈士陵园做保洁工作,在骨灰堂一楼擦窗户玻璃时不慎从2米高的窗户跌落摔伤。经郑州市骨科医院诊断,李某林右耻骨、坐骨骨折,后郑州市金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申请认定李某林所受伤害为工伤。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林伤残等级为十级。
受伤之后的李某林多次到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1220.8元,该费用已由家政公司支付。但李某林称,因需住院治疗,家政公司害怕承担医疗费,不让他住院治疗,他因无钱治疗只好在家休养。在休息期间,他们也没有派人来护理,我只好请人护理,护理费花了1920元。李某林在起诉书中要求家政公司一次性支付他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29932.5元,并支付工资、赔偿金、护理费等合计19120元。
家政公司对李某林的指控断然否认,他们辩称李某林在工作中存在过错,在擦玻璃时未按照公司的规定佩戴安全带,故意违章。按照公司规定,擦玻璃距地面超过1.5米的必须佩戴安全带,他当时没有执行这一规定。家政公司还称,窗户上的细铁条年久失修,明知会有断裂的可能,他还扶在上面,这明显是故意的!家政公司认为李某林受伤后一个月左右就恢复了正常活动,他之所以这样做完全是蓄意所为,是用类似碰瓷党、断骨帮的手段敲诈公司。家政公司还表示,由于李某林的闹事,公司整体运转和营业收入造成重大损失,对此保留对原告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有劳动合同书,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为被告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应予认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而被告未给原告参加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告支付。被告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依照依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最终法院判决家政公司向李某林支付伤残等级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总计338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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