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房市新政出台后,二手房的交易量有所下降,不少买房投资者转卖为租,而个人房屋租赁该如何纳税?日前有媒体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取得的房屋租金通过两种缴税方式缴纳,一种是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另一种则是按照实际租金收入的5%征收。特别是第二种征收方式引起很多市民的关注,记者为此专门进行了咨询。
据了解,目前南京市仍然按照2004年11月份实施的《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执行。例如市民出租门面房月租7000元,应按5%缴纳营业税350元,按12%缴纳房产税840元,按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租赁收入-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等)×(1-20%)×10%=(7000-350-840)×80%×10%约等于464元。总共月应纳税额约为1654元,综合税率约为24%。根据税法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即月租金在5000元以下的不缴营业税),从而将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个人房屋租赁税率降到了5.6%。月租5000元以下的个人住宅房屋出租合计税率5.6%;每月租金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用月租减除各种税费后按10%的税率征收,其中月租800元以内免个税。就是说,如果出租房月租正好为800元,那只需缴纳32.8元。房东对房屋进行修缮的费用也可减除,但每月最多扣除800元。目前地税部门正在进一步调研出租房计税标准问题,《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质量面积、市场租金价格等不同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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