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属于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且都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关系而发生,故在审判实践中,在认定某些诸如委托设计合同的性质上,容易出现混淆。为此,本文就以委托设计合同为例,重点考察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标的物,具有不可更换性和特定性。承揽合同注重的是工作的成果。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对标的物享有留置权。而委托合同不一定有自己的标的物,只要依委托合同的授权,完成委托事项即可,委托合同注重的是处理事务的过程。而且受托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所以受托人对于完成委托事项所涉及的物品并不具有留置权。如在委托设计合同中,虽然双方可能以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义签约,但是委托方注重的实质是受托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即设计图纸,而非受托方设计图纸的过程。
2、承揽合同的履行以定作人和承揽人相互协作为必要,如定作人应按约提供原材料、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督促、检验等,承揽人应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时进行检验,如有不符约定的,立即通知定作人掉换或补齐等。而委托合同的履行则完全是受托人的独立活动,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委托人一般不会予以干涉。如在委托设计合同中,委托人给予受托人的设计方面的指示并非是委托人的授权范围,而是委托人为自身的利益给予受托人必要的协作,而受托人在设计的过程中,也需要不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修正自己的工作成果,合同的顺利履行依赖于双方的合作。
因此,对诸如委托设计合同之类的合同定性,还是应根据合同的内容进行分析,而不宜以名称中的委托字样和签约人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就简单认定是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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