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
1、两种抗辩权的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义在于保护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的抗辩,而是对违约的抗辩本质上是先履行抗辩,双方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不违反合同约定,即合同义务,在行使抗辩权时,权利人认为对方违反合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后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先行使抗辩权;
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双方有权同时行使抗辩权,无论双方合同的顺序如何,先行使抗辩权,后行使人有权在双方合同中行使,而不是双方;
4、产生差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于要求同时履行,而先履行抗辩权是由于一方要求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
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是什么
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是:
1,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2,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所以说,《民法典》中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意思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互负担的债务,当债务出现了先后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债务的,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要求。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亦可拒绝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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