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管辖原则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一、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二、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三、案情涉及两个地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级消费者协会可委托辖区内和案件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四、案情涉及两个省辖区以上的,由首先接到投诉的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必要时,可与相关联的其他省级协会协商处理。省级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有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处理。五、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消费者协会认为有必要的投诉可直接受理或委托有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处理。六、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投诉方所在地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处理;国内消费者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引发的争议,应告知消费者向经营者所在地有关部门投诉。特殊情况,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或省级消费者协会提供必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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