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时间:2023-06-13 00:10:13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案外人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案外人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企业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年龄--,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地---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被申请书写此项)

被申请人:姓名---(单位)性别-民族-出生地---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被申请书写此项)

异议请求:中止依据---号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书等),对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的执行。

申请理由:贵院在执行---与---一案中(写明案号),于---年--月--日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拍卖等),属于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写明申请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事实和理由)。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贵院裁定中止对---财产的执行。

申请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有关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的法律规定可见《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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