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处理是怎样的
时间:2023-04-17 17:30:48 4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的概念和条件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执行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执行异议则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免受执行行为的侵害,是案外人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或制度,所以执行异议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也就是说,如果执行的标的侵害了案外人的民事权利,案外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提起执行异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权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而不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所谓案外人,就是指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侵害的人,也就是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案外人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案件中的原告舒某即是案外人,因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中以及执行案件过程中,舒某均不是当事人,而他认为执行行为侵犯了了其财产权利,是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有权提起执行异议。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主张权利主要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有实体权利,要求法院不得执行或者在执行中保护其权利。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阻止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或其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凡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异议,都可以称为执行异议。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舒某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认为自己的财产权利被侵害,在此之前案外人舒某是不可能知道另外两个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以及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因此,案外人舒某提起执行异议是基于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开始后到结束前提出。如果案外人在执行完毕后提出异议就没有实际意义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也就是执行回转。

4、提出异议应当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不管以书面还是口头形式提出,都应当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理由,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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