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的区别
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有如下区别:
1.异议的主体范围不同。执行异议的主体仅限于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金钱债务并被执行机关通知履行的本案以外的第三人。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可以是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
2.异议的期限不同。执行异议的期限为15日,从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的次日起计算。而案外人异议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结束前提出。
3.处理异议的原则、方式不同。执行异议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绝对效力。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不具有这样的效力。
4.异议期间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同。执行异议期间,执行机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而案外人执行异议提出后,执行机构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二、执行异议的提出条件
执行异议的提出条件根据提出执行异议的当事人有所不同: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执行异议的处理方式
执行异议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后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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