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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别有哪些

2022-04-28 2,108人已浏览
  • 丁巧云律师

    丁巧云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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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别为: 1、主体区别。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2、异议理由不同。对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是认为人民法院的行为违法,而对执行标的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3、救济机制有差别。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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