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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他们之间区别是: 第一,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无特殊规定。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由审判人员依法审理。审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要求方面的规定。 第二,特征及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行为,采用人民法院审判方式进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是作为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同时带有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行政性、监督性、非诉性、层级性、救济性。另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双重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下就是行政复议和普通复议区别的相关回答。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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