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客体是法院执行机构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除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因强制执行而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异议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不能涉及该执行行为的依据。(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即只能在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即已经立案执行且尚未结案时提出。(四)执行行为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了实质上的影响。(五)执行异议的提出须符合法定形式,即提出异议的方式必须为书面形式。
案外人、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是什么
案外人、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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