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外人在执行过程中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启动后,外人(执行程序外的人)认为被执行标的物享有全部或者部分请求权,或者认为执行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目的是保护案件的合法权益,同时纠正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和证据。执行人收到异议后,应当立即审查处理。异议成立的,执行人应当报请院长批准,责令停止执行。原执行文书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更正原判决。无理由异议执行的,驳回外人异议,恢复执行程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复核。理由成立的,责令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责令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复核。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标的物的执行;理由成立的,裁定驳回。外人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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