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执行是否暂停执行?
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在审查和复议期间,一般不会暂停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的审理原则
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的审理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效率优先原则。坚持审限法定,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案期限,原则上不得扣除或者延长审限。坚持有限救济,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通过执行监督予以救济。
2.权利救济法定原则。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除此之外,不得授予其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
3.执行异议之诉类型法定原则。
4.专属管辖原则。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以及与执行相关的代位析产之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5.禁止调解原则。
6.实质审理原则。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都要作为基础法律关系查明相关实体权利的性质及其归属。
三、被执行人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条件
被执行人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条件如下:
1.异议系对执行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提出,包括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及其分配顺序、分配份额、分配比例等等。
2.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应在收到反对意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3.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明确提出修正后的分配方案并按该方案进行分配的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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