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某机械公司上班,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职工们每天都要延长工作两三个小时,周末更是没有休息过。更让大家气愤的是,公司居然从未向大家支付过加班工资。当大家找公司总经理讨说法时,总经理给出的解释是: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大家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想休息那完成的任务就少一点,工资相应少一点;不休息多工作工资就会高,根部不需要支付加班费。请问,总经理的言论合法合规吗?
法律智慧
本案涉及的是计件工资制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员工是否有休息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能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时间。
作为用人单位,根据声场经营的需要,安排员工加班是可以的,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的时间要支付加班费,支付的标准是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两倍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但是这个标准必须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
因此,不管公司实行什么工资制,员工的基本工作和休息时间都应合法,即每天工作时间不超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出44小时,超出的时间为加班时间,要支付加班费。所以,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即使实行计件工资制,员工也有休息日,公司也应该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应该计件工资制为挡箭牌,不想员工支付加班费。
温馨提示
1)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实行计件工资制就拒绝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用,任意克扣员工的正常休息日。
2)用人单位应注重人性化管理,让员工适当休息,这样他们才能有更好的精力去工作。反之,长期坚持消耗战早晚会伤不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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