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殊原则是什么?除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应遵守以下特殊原则:
(1)先调解原则。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先进行调解,一般情况下,未经调解不得作出裁决。事先调解是仲裁的必要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不适合合法回避参加案件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合法回避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决,可以自动或申请退出。(3)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委员组成。为了确保裁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仲裁裁决。这意味着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服的,不得再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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