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周女士进入重庆一家食品公司人事部工作,工作期间也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为了规避一些义务,要求大部分员工包括周女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2009年5月初,周女士在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并准备请假休养。公司得知周女士怀孕之后就找她谈话,要求周女士去重庆北碚区一公司的办公地点上班,不去则视为自动离职。周女士没有同意,后来周女士的工资被停发,社保也因自动离职无法领取。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周女士虽与另外一家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是否实际履行才是其实质。据此,法院判处食品公司向周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900元、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5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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