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680元、每小时9.7元,调整为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6.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8.5元;
三、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天津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的支付方式: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包食宿,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以及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高温天气期间按规定发放的高温津贴、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均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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