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苍山县某单位职工,已在该单位工作了8年,今年年初因病请假45天。最近,他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但该单位人事部门告知李某,因其已在年初请过45天的病假,故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虽然连续工作8年的李某已请过45天的病假,但未超过2个月,今年应该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在仲裁委的调解下,该单位批准了李某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吴云凤王时艳
职工连续工作多少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可享受带薪年假。
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标准:
1、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新年假的基础资格;
2、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大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干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干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3、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案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大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位大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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