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如下:
<1.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医疗卫生机构作出诊断、诊断证明以及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职业病诊断鉴定室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有关材料进行复核,以确定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补正。必要时,第三方应当为患者进行体格检查或者提取有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可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遴选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对鉴定资料进行复核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书的内容应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工作场所监测数据、相关检验数据等一般信息;鉴定证书必须由参加鉴定的全体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五)异议处理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纠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收到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诊断鉴定委员会是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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