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室拆除是否有相应的补偿(1)除指导价外,温室、温室、疗养院的实际损失也应补偿。实际补偿标准以原价为基础,加上土地等级和建设项目用途的补偿系数。(2)温室、温室、疗养院拆迁补偿计算公式,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包括市政基础设施、给排水、市政道路、燃气、供热等设施,以及有建筑物的区域)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1)管道设施齐全,由市规划局指定),执行本文件确定的市政设施和公益性项目拆迁指导价;距建成区直线距离在1公里以内的不超过50%,超过1公里和2公里以内的不超过40%,超过30%2公里及3公里以内。林木、果树按亩适树数补偿,低于亩适树数的按实树数补偿。
(2)农田水利设施部分拆除的,按照部分拆除的规模和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搬迁,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种植的各类植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3)近期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征地拆迁补偿指导价,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定期评估、调整并公布。征地拆迁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依法实施。
拆迁前,项目法人应披露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标准。根据公布的补偿指导价,拆迁补偿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补偿事项,并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拆迁补偿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赔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所辖地区的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行政裁定。拆迁补偿纠纷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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