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议条款:
①在未具体约定过户日期情形下,余款过户前两天交付的约定极易混淆事实。
②买方拿到产权证复印件同时付清余款,对买方而言,应明确为变更后的产权证;对卖方而言,应注意该条款通常会被理解为先办下过户手续,而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在后。
③除银行贷款以外的款项待房产证过户完毕后付清,其他款项是否指工本费、律师费、保险费,是否包括房屋尾款,容易产生争议。
④卖方在收齐买方楼款时交税过户,卖方的过户递件手续须先行情形,卖方以收全款抗辩理据不足。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通常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尾款在交房时或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虽可能在同一天发生,但亦存在先后顺序。一旦较真,谁先谁后,就易成为任何一方的借口,导致纠纷产生。为防止此种情形出现,当事双方应对具体交房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交房后尾款支付方式、因房屋质量等问题导致交接出现困阻后的补救方案进行明确约定。
(2)房屋对房款或定金交付有明确日期约定的,主张在该日期已履行付款义务的买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明确约定支付定金后入住的,对于未支付定金而入住的,双方应有书面说明。
3、相关案例:购房尾款的支付时间
2009年12月,王某以总价款60万元购买茅某二手房一套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关于尾款支付约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时支付尾款1万元、关于交房约定茅某于2010年2月5日前腾出系争房屋并通知王某进行验收交接,王某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茅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王某作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签约后,王某支付茅某房款59万元,茅某于2010年3月19日要求王某支付尾款1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追索.王某主张以茅某逾期交房应付违约金、未结清物业费抗辩.
分析:合同明确约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时王某支付给茅某购房尾款1万元,现双方确认已于2010年3月19日交房,而王某未能按约定支付尾款,故茅某诉请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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