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产之时,业主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步骤来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业主可以向开发商发送正式的书面通知,设定一个合理的合同履行最后期限,并强烈要求开发商必须严格遵守此期限,确保能按时交房;
其次,若是业主经过书面通知长达三个月之久后,仍然无法收到所购买的房屋,那么他便有权依据合同条款,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在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之前,业主应当先行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并妥善保存所有相关证据,例如购房合同、催告函件等等,以备不时之需,以便在必要时刻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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