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延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具体的逾期时间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所明确规约的交房使用日期进行判断和确定。若在该份合同中对交房使用日期有明确的规定,则应按照合同条款来执行;而如果在合同中未做出相关约定或表述不清,那么双方当事人可经友好协商并参照商业惯例共同制定合理方案,以解决这一问题。针对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送书面催促函件,当催告期超过三个月后,购房者便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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