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合同解除后租金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需根据当事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来加以商议处理。通常情况下,合同内会对违约方的责任作出相应的约定,承租者应当依据这一约定来解决相关事宜;倘若并无明确规定,那么当租赁合同已全部完成履行事项时,则无需退还租金;反之,若尚有未履行部分,双方则需要共同决定终止执行此部分内容,未尽事宜所涉及的租金可从承租人处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二十一条【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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