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概括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别:首先,若承租人在未获得出租方批准的前提下,擅自将租赁物予以转租;或者在约定支付租金期限内未按时且全额支付费用;再或者,由于承租人未能按照既定约定规范或租赁物特性有序地使用租赁物,由此导致租赁物遭受了实质性损害等等此类现象发生,那么出租方在此情况下,有权利立刻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金责任。其次,这种分类重点在于租赁物如果出现部分甚至全部损坏以及完全丧失功能等严重情况,使得原来的合同目标难以实现,此时,作为承租人亦拥有权利终止该份合同。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如果不是因为上述两种原因而提前解除商铺租赁合同,那么承租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即使在双方签署合同时并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承租人无需承担违约赔偿金,但是仍然应该赔偿出租方因此而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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