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日期,是指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是指有证据表明债权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一般法律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申请仲裁的时间应当自侵权之日起计算,不得自侵权终止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超过60日的,仲裁委员会也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