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是否有义务遵循工作交接规定
时间:2023-07-11 08:45:11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员离职有义务交接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但该工资是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工作交接没有完成的,公司可以暂时不支付工资。待交接完成后再支付。如果是员工故意不交接工作而直接离职,那么公司应当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单位可以留下证据的书面性的比如短信、电子邮件等)通知其让其回公司进行工作交接并在完成交接后领取工资。工作交接未完成的情况下,未造成损失的,公司不可扣押工资或部分工资,如果造成损失的,可以扣一部分工资,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如果是因为单位的原因(比如单位没有安排人员和该员工进行工作交接或者不同意该员工离职而迫使该员工自动离职),那么在一个月通知期满了之后,劳动者可以离职而不再有工作交接的义务。单位必须如期发放工资。

职员离职需要书写辞职信

辞职信应包含以下内容。

(1)员工本人辞职的意愿。员工洋洋洒洒写了很多,但是没有一个字表明自己是辞职的,那这封信就不叫辞职信,或者只能算做一封离职说明。

(2)员工本人的签字。有的时候员工交过来的辞职信是打印版的,最后的落款也是打印出来的,或者有的是员工的辞职信在交到人力资源部的时候就已经签过字了。这个时候一定要让劳动者当面再重新签一遍字或者按一个手印进行确认。

(3)辞职日期。这个日期是辞职信送达的日期,而不是辞职信的落款日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后,企业应该在30天内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当然,如果人力资源部接到的辞职信的日期如果早于当前日期,可以要求劳动者重新签字并标明当前日期。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会提出离职的请求,单位也可能会向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但不管是哪一方想要解除劳动关系,只要最终职员办理离职手续,那么离职当月单位需要一次性付清职员应得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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