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中出生年月日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以后进行的一种变更更正登记。
办理材料:
1、由本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公民出生年、月、日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外省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差错的,提供加盖造成差错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原始底票复印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以及不同时期个人履历表复印件;
2、出生年、月、日由农历改为公历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部门证明;
3、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以及知青子女为提前返京入户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
4、干部的出生日期变更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精神办理。
办理流程:持相应的办理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办理
办理机构:办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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