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中姓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以后进行的一种变更更正登记。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注:变更姓名正当理由通常是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办理流程: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办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
办理机构:办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立即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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