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条件
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更正出生日期。
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原始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材料: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本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原因、申请人实际出生日期情况等,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社区民警出具变更出生日期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分立户登记,由辖区派出所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责任人: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
3、审查:集体户由户籍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1个工作日)
4、办结:户籍民警核查材料同意受理,当场办理。
办理期限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县分局。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及时间
辖区派出所,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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