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或重组过程中,为了缩小生产经营规模,许多外国投资者可能希望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投资和(或)注册资本。根据中国法律,外商投资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减少投资总额和(或)注册资本。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不允许申请:a。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较低的限制,减少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数额的;b。企业发生经济纠纷,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c。企业有合同、章程规定的最低生产经营规模。减持后投资总额低于最低规模的;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方可以提前收回投资,但实际收回投资已经完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很难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而且要经过审批、会计核算、债权人公告等复杂程序,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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