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20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3-08-17 11:02:41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拆迁改造其实是一个相当的耗费精力和财力的事情,且拆迁一旦开工的话大家就会发现,新的建筑物几乎是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就能够完成了。但为了能够顺利的完成拆迁工作,政府在这之前是要做好各种充分准备的。长沙市政府就详细的制定了关于征地的安置补偿条例,长沙当地的市民们都有必要来认识一下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详细内容是什么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18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第四条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平耕地面积按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第八条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九条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第十条补偿后的青苗、成鱼、苗木花卉、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

第十一条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户的合法建筑物,按保留房屋补偿标准作价收购,并另接合法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补偿费最低标准补助宅基地费用。按上述规定补偿后,不再划地重建。

第十二条拆迁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拆除房屋、腾让土地的,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房屋补偿标准、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费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坟墓迁移补助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现行补偿安置标准附后)。

第十五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县(市)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的70-80%执行。

第十六条1999年1月1日以前,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原规定办理。征地补偿安置已按原规定办理了的,不再变更;部分按原规定办理了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按原规定办理的,按《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实长沙市政府也就是要求下属的各个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专门组成征地的办公组,由该工作室负责处理在征地的过程当中遇到的一切意外状况,所以平时如果发生了争议以后,长沙当地的市民们也可以到当地主管征地的科室进行反应的,现在强拆的这种状况已经是绝无仅有的了。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有哪些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九条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二十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用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六至十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茶园,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三)征用用材林地,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补偿;征用荒山、荒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补偿。

(四)征用水塘、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水库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五)征用道路,按被征用道路的邻近土地类别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安置补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专业鱼池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征用果园、茶园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补助。征用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的百分之七十补助。

(三)征用用材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补助。征用荒山、荒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水塘、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补助。征用水库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的百分之六十补助。

(五)征用道路,需要易地重修的,按被征用道路的邻近土地类别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不需要易地重修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三十倍。

第二十三条青苗及其他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青苗(包括各类蔬菜、稻谷、麦、薯类作物等),生长期不到一年的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补偿,生长期在一年以上的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补偿。

(二)成鱼,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邻近专业鱼池类别年产值标准的一点二倍补偿;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必须干池停产的,按专业鱼池类别年产值标准及停产时间计算补偿停产费;降低蓄水深度施工的,适当予以补偿。

(三)苗木花卉、经济林木,按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予以补偿;人造用材林木,按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结合已栽培年限予以补偿,但是,最高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四年;非人造林木按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予以补偿;零星林木,折合成公顷予以补偿;盆栽的只补偿搬运费。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归征地方所有。征地方需要保留的林木,另行按材积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产权、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征用土地公告前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拆除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和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剔除残值后的标准予以补偿;征地方需要保留的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和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标准予以补偿;对被拆除房屋原有的装饰装修,按有关标准另行补偿。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和有关合法证件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剔除残值后的标准结合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征用乡(镇)、村建设用地,按合法用地面积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征用范围内不能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或者需要易地修建水塘、水库的,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规定的标准补偿;生产、生活设施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实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的国有土地,应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给予补偿。收回1986年12月31日以前被借用的国有土地,除对青苗和生产设施进行补偿外,还应按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安置补助;收回1986年12月31日以后被借用的国有土地,只对青苗和生产设施进行补偿。原签订了借地协议的,按协议履行。

第三十条经批准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临时用地的土地类别平均年产值标准逐年补偿,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按本条例的规定补偿。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支付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三十一条征用土地范围内坟墓的迁移应当发布公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补助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坟墓由墓主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三十四条耕地被征用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对农业税核减的有关规定,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农业税的核减手续。

第三十五条国家和省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补偿费用大致是按照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价值划分出相应补偿比例,明文规定具备法律效率,征地工作者必须认真执行,有效的避免征地者随心意补偿损害土地所有者的权益,确保征地工作有秩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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