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同的合同责任实行不同的归责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不无影响。换言之,举证责任的规则随着举证责任的不同而变化。
1、普通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
对实行普通过错责任的合同责任纠纷案件,实行的是一般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权利,原告就要负担举证责任。其举证证明的内容,是全部合同责任成立的要件。对此,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责任
对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合同责任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不是合同责任成立的全部要件,而是实行推定的过错要件
。这个要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从损害事实等要件的存在推定对方当事人具有过错,然后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成立的,免除责任;不能证明的,推定成立,合同责任成立。其他要件的成立,仍然由原告举证。
3、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
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责任纠纷案件,责任成立要件的证明责任,由原告举证,属于一般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主张自己具有免责事由,则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成立的,免除责任;不能证明的,承担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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