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的范围:
1、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3、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4、负责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5、计算并通知原告、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一审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限定于性质严重或涉及对外关系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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